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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

 

臺中市沙鹿區竹林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

壹、依據:

   (一)100年9月6日教育部臺環字第1000153196B號函「校園攜帶行動電話使用規範原則」。

   (二)108年6月18日中市教課字第1080054826號函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貳、緣由:

    因應時代趨勢,行動載具與人類生活關係密切,為導引學生、教職員工及其他人(校外人士進入校園)等,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並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促進學習成效,特訂定本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參、定義

    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肆、學生於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遵守下列規則:

(一)除穿戴式裝置外,未經校方監管之行動載具,禁止於課堂中操作使用。

(二)穿戴式裝置之行動載具,包含智慧手環、智慧手錶等兼具無線通訊功能之複合式裝置,導師得視情況訂定使用規則。

(三)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其餘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

(四)嚴禁於上學期間使用電玩軟體、社群軟體、聊天通訊軟體……等,與學習活動無關之Apps 。

(五)使用時應注意禮儀,配合教師教學或活動之引導,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

(六)使用學校的公用行動載具學習時,請於繳回前自行備份個人資料並清除所有內容。

(七)應遵守校園秩序,注意使用安全,於適切場域以正確方式使用行動載具。

(八)使用時間應適宜,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

(九)使用行動載具務必尊重智慧財產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及台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伍、教職員或校外人士於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學校教職員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定及注意使用安全,並考量使用場域、方法的合宜性。

    (二)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

陸、教師或學校針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得採取以下作為:

   (一)學生未依本規範訂定之學生於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遵守事項使用行動載具,該行動載具由導師代為保管,並通知家長領回。 

   (二)學生使用行動載具不當,造成同學、教師及學校之困擾,該行動載具由導師代為保管,並通知家長領回。 

   (三)如有違反規定或其他不當情事者,按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

柒、學校得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網路禮儀、上網安全等議題,並給予師生行動載具使用之正確方式及人體保健(視力、聽力或電磁波應用等)相關資訊。

捌、本規範經校長核可後公告實施,並公布於本校網站,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修正時亦同。